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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 惠 政 策

     税收政策:

     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终止后,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年内按其上缴的所得税税额的50%给予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5年内按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阜新地区以外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简称内商投资企业,下同),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凡对地方纳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3年内按对地方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属于生产性企业享受3年的奖励,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
 另外,对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缴纳税金方面,还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多的优惠。

     土地政策

     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10年内租金可减20-50%。为了启动停产企业的生产而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内外商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开发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简称"四荒",此外,还包括荒丘、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所用的"四荒"属于国家的,可采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征收。在旅游区的投资项目和对我方企业以闲置场地、厂房作价入股所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另外,对外商投资分别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分别提供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工商注册:

     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对投资企业的年审,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械办理。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和纯属地方收费的,除劳保统筹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和供热集资费以外,其他收费3年内一律免收。
     另外对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涉及市级的收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减免。

     特殊优惠:

     《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商投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及启动、改组"双停"企业的项目;
     资源深加工项目;
     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其它项目。

     优厚待遇:

     来阜投资的外商享受阜新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人的意愿,随时受理居留延期或申请长期居留证事宜;来阜投资的内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对阜新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内外商,可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聘为经济顾问等名誉职务。
 内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市老企业实行嫁接改造,或与老企业实行股份、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原企业债权、可由原企业产权方承担,也可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鼓励海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资金来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由受益企业中方支付;独资企业由地方财政支付。
     奖励具体实施,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程序办理手续,并催办落实。外资足额到位验资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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